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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家教老師 桃園進黨政府上台後,力推一例一休新制,勞基法修增後,勞工的特休計算也出現了歧異,目前企業多數採與公司行事曆一致的「曆年制」,在年終結算;新制實施後,規定特休假的排定原本從雙方協議變成勞工排定,勞動部建議企業改採「周年制」,在到職日結算,避免引起勞資糾紛。

勞動部今年1月時說明,過去特休假是由勞資雙方可以排定,採用曆年制就沒有太大問題;但現行規定是只能由勞工來排定,因此勞工的年度終結日還沒有到時,雇主也無法採曆年制來結清。

舉例來說,如果勞工在105年7月5日到職,到106年1月5日仍在職,因工作年資滿6個月,可依新修正的勞基法取得3天的特別休假。請休期間為106年1月5日至106年7月4日之間。

倘勞工繼續工作未中斷,並於106年7月5日仍在職,因年資已滿1年,自106年7月5日至107年7月4日,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。也就是說,勞工的特休以到職日為主,而非採曆年制。

但如果公司採用「曆年制」,則會用「比例」來做計算,舉例來說,如果勞工在103年5月8號到職,採曆年制就會先按照比例結算當年度(103)年該勞工的特休,之後再結算104年度的特休專業成人英語推薦 雲林假,結果就會與周年制大不相同。

勞動部先前解釋,「曆年制」本身並沒有違法,但新制上路後,若不是採用「周年制」計算特休的方式,容易引起勞資糾紛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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